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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法动态 | 通州法院召开2018年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编辑: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3/15 9:46:00


消费者权益保护


3月13日上午,通州法院召开2018年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朝阳主持,民四庭副庭长晋怡、审判员于素娟、通州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李海锋、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王文欢通报了相关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唐丛华作为特邀嘉宾参加通报会。来自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法治进行时》、《生活这一刻》、法制晚报、北京晚报、首都政法综治网、通州电视台、通州时讯等11家新闻单位和媒体记者对新闻通报会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2018年,通州法院立足副中心经济建设实际,倾力打造包容自治、诚信法治、融通和合、繁荣经济的“运河商事”品牌,问企业之需,念百姓之想,明资本之要,担使命之责,通过启动“司法巡航”计划,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区域法治共建共创。作为“运河商事”品牌系列活动的重要一环,本次新闻通报会关注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努力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营造辖区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通报会上,民四庭副庭长、“运河商事”品牌代言人晋怡法官首先通报了2016至2017年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态势分析,她指出,2016-2017年,通州法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出以下四点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激增,索要十倍赔偿案件远多于三倍赔偿案件;
二是起诉理由主要是虚假夸大宣传和标签说明书瑕疵,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
三是同一主体多次诉讼情况明显,网络店铺和大型商超成为主要索赔对象;
四是涉诉商品主要集中在电子产品和服装鞋帽,并有逐步向价值高的大件商品发展的趋势。
同时,晋怡法官针对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知假买假”现象进行了重点介绍,总结出职业打假案件具有“以打假之名行索赔之实”“职业打假团频现”“索赔对象是赔偿能力较强的经营者”“购买数量多、金额高、调解难度大”四大特点并介绍了形成原因。

民四庭审判员于素娟通报了2016-2017年通州法院审理的三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具体涉及本院首例汽车消费者维权获三倍赔偿案件,以及网络购物价格欺诈、食品违反国标添加成分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李海峰科长、王文欢主任分别对所在单位2017年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通报。
案例一
何某诉某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何某向某经纪公司购买一辆旧机动车,后何某发现车辆公里数有人为改动过。何某认为该经纪公司未对车辆进行完整检测并告知其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三倍赔偿。法院认为,经营者具备专业检测能力但未对产品进行检测却对消费者进行承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支持了何某这一诉讼请求。
案例二
单诉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单某在某网络旗舰店购买某月饼30件,单某在收到第一批货后要求退还未发货部分货款。单某认为该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店退还已收货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经查明,单某购买诉争食品时,该店在网页上标注“促销价89.90即将涨价”,但在促销期后价格并未变化,虽然当时活动满78减10元导致实际购买单价79.9元,但并不能否认该店在价格标准上的欺诈行为。故通州法院支持了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李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在某超市不同分店分别购买A品牌槐花蜂蜜和B品牌花蜂蜜,并委托某技术中心进行成分检测。后李某以两种蜂蜜均添加了甜菜糖浆和大米糖浆,违反了GB14963-2011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该超市对于李某提交的上述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并不要求对该两款蜂蜜进行重新检测。后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李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

在随后的记者提问环节中,晋怡法官就法院如何应对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攀升、今后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工作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晋怡法官介绍了通州法院成立消费者维权专业审判团队、贯彻调解先行原则、加大普法宣传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等亮点措施及取得成果,并提出在今后工作中,通州法院将通过调研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工商、食药局等部门的交流研讨,建立消费者维权案例库等方式,维护辖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于素娟法官从案件处理的角度,建议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应详细了解商品的基本情况、妥善保管购物凭证,经营者应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产品基本信息如实陈述,做到诚实守信经营。


通法信言

撰稿:梁睿诗
摄影:肖英杰
编辑:郑纪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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